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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香港仲裁周|訪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名譽主席楊良宜

          2023-10-20 16:32:32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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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日報全媒體見習記者 李兆娣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名譽主席楊良宜)

          當前,中國內地仲裁事業正處于蓬勃發展期。國家大力推進涉外法治人才培養。

          促進內地和香港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的最關鍵一點是什么?涉外法治人才該如何培養?

          2023年香港仲裁周期間,記者就相關問題,專訪了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名譽主席、最高人民法院國際商事法庭專家委員會委員楊良宜先生。

          高層次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是關鍵

          記者:在您看來,促進內地和香港兩地仲裁事業高質量發展,最關鍵的一點是什么?

          楊良宜:要讓內地和香港兩地仲裁事業有高質量發展,我認為,最關鍵的一點就是,大量培養高層次的涉外法律人才。

          這在于香港適用的是普通法制度,與目前的國際商事規則吻合。而內地適用的是大陸法制度,與國際商事規則是兩套不同的制度體系,這使得內地在涉外法律人才培養方面會有一些障礙。例如,目前對于“要學什么才能培養人才”這種基本方向問題,還是眾說紛紜。

          另外,香港也已有了一批高層次的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只是數量不足夠。他們也很希望把這套知識與經驗傳授給內地想“走出去”的律師。所以在司法部涉外律師人才高級研修班授課過程中,我們也邀請到包括大律師公會會長等著名的大律師來授課。

          在我看來,中國涉外法律服務人才在內地或香港發展都沒有問題,兩地都有大量的人才需求。

          必須了解國際商事規則

          記者:您曾提到,在促進國際工商合作方面,最重要的是著眼于預防與減少爭議,其中關鍵,便是學習與熟悉現行國際商事規則。這應該也是當下著重涉外法治人才培養的重要意義??煞裾埬榻B一下,現行國際商事規則的特點?

          楊良宜:現行國際商事規則的特點包括:法律的肯定性與可預測性;可依法行事;相關裁判可通過司法支持獲得保護和執行;顧全大局、配合實際、滿足整體上甚至是最低標準的公平合理;對國際商事活動中可能會出現的各種爭議適用性強,能夠提供有效的“法律工具”幫助當事人解決問題;尊重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與“訂約自由”等。

          法律的肯定性是決定投資的重要核心因素。一套精細全面的實體法也代表著,有了爭議,就有法可依,而不是依賴法官、仲裁員或仲裁機構的自由裁量權。這正是法治的一個重點:“法律,不是裁量”。

          法律的可預測性與法律的肯定性一脈相承。對國際商業人士而言,可預測意味著只要訂立的合同是完善的,商人就可以風平浪靜地等待合同履行完畢后,獲得訂約時預測的經濟回報。這也是為什么國際商業人士非常強調訂立合同,通過在合同中精確計算,預先分配風險與責任。

          在國際仲裁的發展過程中,首先占了紅利的顯然是普通法體系的國家與地區。他們主要參與了國際商事規則逐漸完善的過程。

          雖然整套國際商事規則逐漸完善起來,但新問題仍不斷出現,特別是當前世界局勢變化莫測。但對于熟悉現行這套國際商事規則的商業人士來說,他們還是能夠應對變化的,因為萬變不離其宗。新的變化包括制裁、數據保護與各種規管,中國企業需要熟悉這套國際商事規則。正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

          程序問題實體問題需并重

          記者:您覺得,當前中國推動仲裁國際化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楊良宜:中國成功推動仲裁國際化需加強國際法律服務人才的培養。這正是近年來中央大力呼吁培養涉外法律服務人才的關要。

          其實,中國內地在涉外法律人才培養上的人力和財力已經很大了。但熟悉國際商事規則的人才為什么還是不足?

          我認為這個問題涉及到法學教育方向的調整。例如,法學教育在很長一段時間里,側重國際公法,中國的確也培養出不少在國際公法方面的人才。但問題是,相比于公法,私法才是民間交流時用到最多的,所以商業和經濟的高速發展,一定是伴隨著私法人才的需求量大增的。

          近年來,內地各地頻密組織召開的國際仲裁會議、講座、研討、論壇、模擬仲裁等活動,也更多是社交與學習。相關學習大多針對程序方面,鮮少涉及國際仲裁的實體問題。但是,要想真正了解國際仲裁、國際商事規則,須同時掌握國際仲裁的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不掌握代表國際仲裁實體法的國際合同法與證據法,無法做到真正了解國際仲裁的“血肉”。

          今天有大量中國企業、仲裁機構與律師想 “走出去”,但他們從未系統性地學習過當前國際運行的這一套國際商事規則,其中主要包括了普通法下的合同法、證據法與國際仲裁法。

          中國企業有不少在不了解普通法下的合同法的情況下,就開始與外國企業訂立與履行金額巨大的商業合同了,甚至約定合同適用英國法、香港法、新加坡法等。一旦合同履行產生爭議,維護自身權益是較為困難的。

          所以我這二十余年來,盡力以我認為正確的培養國際私法人才的路徑,去創造環境,讓肯學習這一套全球化下的國際商事規則的同胞都能找到門路。如出版涵蓋了合同法、證據法與國際仲裁的系列書籍;與各大高等院校合作舉辦涉外法治系列課程;為涉外律師人才高級研修班提供普通法商法系列課程。

          國際仲裁執行機制日益完善

          記者:保障國際仲裁裁決能夠得到承認和執行,是發揮仲裁在營造良好國際營商環境中更好作用的前提。目前,國際仲裁裁決在全球獲得承認和執行的情況如何?

          楊良宜:目前,全球絕大部分國家都參與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仲裁裁決書在全球強制執行已經在紙面上不成問題。

          這些年來,為能夠令仲裁裁決書得以真正獲得執行,一些主要的國際仲裁中心、商業中心、金融/銀行中心(如英國倫敦、香港特區等),以不斷的制度創新推動完善相互認可仲裁制度。以英國為例,其1975年先例首創了“凍結令”,隨后擴展為“全球凍結令”,出臺相關法案使得英國法院作出全球凍結令的權力不再局限于發生在英國的訴訟或仲裁,而是可以協助外國仲裁作出命令。

          除了“(全球)凍結令”以外,其他的輔助命令或禁令也在同時期創立,比如資產披露令、在法院盤問被告資產信息的權利、搜查令、第三方披露令。最終目的是布下天羅地網,以防止出現國際上資金流失的“黑洞”。

          這套執行機制在英、美、百慕大、開曼群島、中國香港、新加坡、馬來西亞、直布羅陀、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等都大同小異。

          所以,今天國際仲裁的敗訴方是無法逃避或隱藏資產的。

          當然,《紐約公約》仍是至關重要的,畢竟不是所有的執行都只針對金錢的支付,也有涉及公司接管、把公司清盤、盤問敗訴公司的高管等手段。這也意味著,中國企業在面對爭議時需要以更加積極主動姿態應對境外訴訟和國際仲裁。

          法治網香港10月20日電

          編輯:薛金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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